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哲(居民身份证号452127************)、梁雪英(居民身份证号452127************):
我局于2025年9月11日对你们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们于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在马山县白山镇江滨西十一巷293建房,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居民身份证复印;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复印件;
5.《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复印件;
6.接受调查通知书(回证);
7.询问笔录;
8.现场勘验笔录;
9.现场勘验图片。
我局已于2025年10月24日依法向你们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们在2025年10月24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的《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2〕1号)附件4《广西城乡规划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5中违法程度“较轻”的规定以及《马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山县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马政发〔2023〕13号)附件:《马山县建设工程造价参考单价表》中2006年—2010年砖混结构建造成本760元/平方米,我局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对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进行建设的,按违法建筑建设工程造价的5%处以罚款,即18.00㎡×760元/㎡×5%=684.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①责令限期改正;②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你们应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并持该处罚决定书到马山县白山镇威马大道198号马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办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们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 昆 黄福花
电 话: 0771-6818708
地 址: 马山县白山镇新兴大道4号
马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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