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复议决〔2019〕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黄***。
被申请人:马山县自然资源局(原马山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韦**。
第三人:黄**。
第三人:韦**。
第三人:韦**。
黄**因不服马山县自然资源局颁发给韦**位于马山县**镇**路***号宗地的《不动产权证书》(桂(2019)马山县不动产权第*****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韦**、黄**、韦**、韦**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复议请求:注销被申请人颁发给韦**位于马山县**镇**路***号宗地的《不动产权证书》(桂(2019)马山县不动产权第******号)。
申请人称:该宗地是申请人父母韦**和罗**的宅地,父母两老的晚年生活都是申请人赡养护理,申请人应当有份额。宾阳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2015)宾行初字第**号只是撤销申请人韦**和罗**于1996年办的土地证,并未将**路***号的土地权利判给任何人。第三人韦**提供的1951年的土地房产证和上个世纪60年代的老地契根本就没有原件。中进和后进房屋是申请人于1986年到1990年间建造起来的。因为罗**的儿子韦*先死,3年后母亲罗**才去世,而且第三人韦**、黄**、韦**、韦**没有公证遗嘱,按照第一顺位和转继承,申请人黄**也享有份额。
被申请人答复称:韦**于2018年12月26日向马山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继承登记。韦**提交的权属证明材料为195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张云逸签发的地契,证实该宗地权利人为韦*。韦*于1996年11月13日过世,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根据南宁市公安局新阳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及《死亡证明》,韦*的父亲韦**(1991年1月去世)、韦*的母亲罗**(2013年4月10日去世)、韦*的儿子韦**、韦*的女儿韦**为第一顺位继承人,黄**不属于韦*遗产的第一顺序位继承人。根据韦**提供的《财产继承协议书》,其配偶黄**、儿子韦**放弃继承权,由韦**合法继承该宗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登记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韦**承诺所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申请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任何虚假,由其承担法律责任及后果,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综上所述,韦**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符合登记要求,被申请人对该宗地的登记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第三人韦**称:宾阳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2015)宾行初字第**号法院审理查明,1951年韦**和罗**以儿子韦*的名义买下了本案涉案房屋的前进部分,后又分别于60年代初买下了涉案房屋的中进和后进部分的宅地,并一直居住于此。又据马山县法院档案材料证明,韦*一直是该地块的拥有者和使用者。宾阳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已经判决撤销马山县人民政府于1996年12月30日向罗**、韦**颁发的白山国用(1996)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同时出具了案件生效证明书。
申请人称一直照顾韦**和罗**的晚年生活不属实。
第三人黄**、韦**、韦**称:宾阳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2015)宾行初字第**号已判决撤销马山县人民政府于1996年12月30日向罗**、韦**颁发的白山国用(1996)字第92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同时,确认该宅基地为韦*购买沿用,韦*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申请人称一直照顾韦**和罗**的晚年生活不属实。
复议期间: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马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复印件 马法民调(85)第11号;3.2015年5月6日原告为黄**、韦**、韦**,被告为马山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及证据目录复印件;4. 黄**、韦**、韦**身份证、单位证明的复印件;5.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答复函的复印件;5.马山法院档案材料复印件;6.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宾行初字第**号复印件;7.《关于黄**申请注销马山县**镇**路***号宗地不动产权证的答复》复印件;8.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凭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土地权属来源证明;2.亲属关系证明及死亡证明;3.财产继承协议及放弃继承声明。
第三人提供:1.2015年5月6日原告为黄**、韦**、韦**,被告为马山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及证据目录复印件;2. 黄**、韦**、韦**身份证、单位证明的复印件;3.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答复函的复印件;4.马山法院档案材料复印件;5.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宾行初字第**号复印件;5.案件生效证明;6.《马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公告》马府字〔2017〕1号复印件;7.书信复印件;8.转账凭单复印件9. 马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复印件 马法民调(85)第7号、第11号;10.《关于韦**等十一户山墙质量安全问题的意见》复印件;11.《证明书》复印件;12.《关于黄**建新房所用水泥砖的来由》复印件。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黄**系罗**与原配偶所生,后罗**带黄**改嫁给韦**,罗**与韦**婚后生育儿子韦*及女儿韦**。韦*与黄**结婚,婚后生育儿子韦**及女儿韦**。
1951年,韦**和罗**以儿子韦*的名义买下了本案涉案房屋宅地的前进部分,后又分别于60年代初买下了涉案房屋的中进和后进部分的宅地,并一直居住于此。1991年1月韦**去世。1996年6月罗**、韦**以一份街委出具的权属证明,向马山县人民政府审办了该屋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1996年11月韦*去世,1996年12月30日马山县人民政府以申请土地为罗**和韦**户沿用为由,向罗**、韦**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白山国用(1996)字第923号)。2015年5月,第三人黄**、韦**、韦**向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马山县政府颁发给罗**、韦**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白山国用(1996)字第923号)。2015年9月宾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马山县人民政府颁发给罗**、韦**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白山国用(1996)字第923号)。
2018年12月第三人韦**以195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契纸中登记该地的使用权为其父亲韦*所用,向马山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继承登记。2019年1月马山县自然资源局颁发给韦**《不动产权证书》(桂(2019)马山县不动产权第*****号)。申请人黄**向马山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注销该不动产权证,2019年3月4日马山县自然资源局作出不予注销的书面答复后,申请人黄**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注销被申请人颁发给韦**位于马山县**镇**路***号宗地的《不动产权证书》(桂(2019)马山县不动产权第*****号)。
另查明:2018年11月27日黄**声明放弃对该宗地的继承权,2018年11月27日韦**声明放弃对该宗地的继承权。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黄**不服马山县自然资源局颁发给韦**位于马山县**镇**路***号宗地的《不动产权证书》(桂(2019)马山县不动产权第*****号),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主体适格。
根据申请人黄**和第三人提供的195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契纸的地契及已经生效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宾行初字第80号,该宗地的使用权为韦*所有。韦*于1996年11月13日去世,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韦*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配偶黄**、儿子韦**和女儿韦**、母亲罗**(父亲韦**已于1991年1月去世)。
1999年7月罗**去世,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罗**的遗产份额由其女儿黄**、儿子韦*、女儿韦**继承。但韦*已先于母亲罗**去世,因此依据《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因此罗**的遗产份额应由韦*的儿子韦**和女儿韦**代位继承韦*应当继承的罗**的遗产份额。
因此,该宗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人是韦*的配偶黄**、韦*的儿子韦**、韦*的女儿韦**、罗**的女儿黄**、罗**的女儿韦**。鉴于黄**、韦**放弃该宗地使用权的继承权,目前,该宗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人应是韦**、黄**、韦**。
马山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月15日给韦**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桂(2019)马山县不动产权第*****号)属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马山县自然资源局颁发给韦**的位于马山县**镇**路***号宗地的《不动产权证书》(桂(2019)马山县不动产权第*****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马山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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