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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山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关于召开 马山县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方案 听证会的公告 (第2号)

发布时间:2026-09-07 16:00   来源:马山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字体: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现就马山县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马山县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时间:2026年9月22日(星期二)上午9:30

地点:马山县发改科技局四楼会议室(马山县白山镇金伦大道526号)

三、内容要点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2〕20号)、《马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山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马府规〔2023〕2号)等相关规定,在成本调查、价格调查基础上,结合马山县实际,制定马山县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定价范围

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标准,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标准。

(二)收费标准

马山县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计时(元/辆)

计次(元/次)


 

车型

 

车

 

 

标准

 

时段

前2小时

之后每小时

24小时最高限价

7时—20时(含)

20时—次日7时(含)


小型车

3

1

13

5

10


中型车

5

1.5

16

7

12


大型车

7

2

19

10

15


特大型车

10

2

25

15

20


备注:

1.车辆临时停放30分钟内(含30分钟)不得收费。

2.停车场不能同时采取计时和计次两种计费方式。

3.计时收费的停车场车辆停放一次的时间在24小时内(含24小时),只可计收一次车辆停放服务费;计次收费的停车场跨时段停放的,按标准高的时段收费,不能两个时段累加收费。

4.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特大型车6类。其中,小型车指9座及以下客车,2t及以下货车;中型车指10座以上(含10座)、20座以下客车,2t以上、10t以下(含10t)货车;大型车指20座以上(含20座)客车、40座以下客车,10t以上、40t以下(含40t)货车和挂车;特大型车指40座以上(含40座)客车,40t以上或车长18米以上的货车和挂车。

5.计时收费的,停放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2小时后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应当配备合格的电子智能停车计时收费管理系统并进行定期检定,因收费管理系统故障造成不能准确计费或无法计费的,停车场只能按最短计费单位的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未配备电子智能停车计时收费管理系统而采取人工计时的,必须向车辆停放者出具能够准确记录车辆牌号、车辆停放起始时间的书面计时凭证,车辆驶离停车场时根据计时凭证计算车辆停放服务费。

6.停车场经营者应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开始收费和调整收费标准,应提前 7 日以上向社会公示。

7.下列情况,车辆停放者免交车辆停放服务费:(1)在免费停车场、免费时段停放的车辆;(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驾驶的已合法注册登记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在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停放的,或在其他停车场停放 2 个小时以内的;(3)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部队车辆)、警车、行政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工程(水、电、气、通信、照明、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作业车、环卫车等特种车辆;(4)办公时间内进入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办理业务,在配套停车场停放并能提供相关凭证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缴费票据等);(5)除电动自行车以外的非机动车(自行车)实行免费停放。实行免费停放的停车场,无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包括未履行基本管理义务等情形),不需承担经营性收费停车场所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情形。

上述收费减免存在交叉的,按照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执行。停车场经营者可在上述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停车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更优惠的减免措施。

8.新能源汽车专属充电桩车位设置免费停放时间,在快充桩车位停放并充电的,免费停放时间为3小时,在慢充桩车位停放并充电的免费停放时间为8小时。停放不充电或停放充电超免费停放时间的新能源车辆,按非新能源汽车停放同区域普通车位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9.具有新能源汽车识别标识的新能源汽车,在道路停车位、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含政府免费开放)的景区以及公益、公用机构停车场,减半收取车辆停放服务。

10.推广使用“ETC”等快捷支付方式,支持经营者对“ETC”付费车辆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对“ETC”付费车辆给予优惠。

11. 停车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应当向车辆停放者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12.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做好车位信息公示、车辆进出登记、停车场地巡视(或监视)等工作。

13.停车场经营者可在不超过累计的每日最高收费金额的基础上自行确定月票、年票收费标准;车辆停放者在停车场长期停放车辆,并有办理月票或年票要求的,停车场经营者应给予办理月票或年票。

 

四、听证会人员

(一)听证人(4名)

黄  俊      马山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邓  展      马山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价格管理股股长

杜子科      马山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价格管理股干部

曾小凤(女)马山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价格管理股干部

(二)听证会参加人(23名)

1.消费者(12名)

梁玉泉(女)马山县白山镇新兴社区居委会公共卫生委员

韦  钊      马山县白山镇中学社区居委会副主任

黄福堂      马山县白山镇新兴社区居委会治保主任

韦成龙      马山县白山镇镇北社区居委会副主任

 

张  红(女)马山县白山镇合群社区居委会妇联主席

覃泱达      马山县白山镇合群社区居委会公共卫生主任

黄永红      马山县白山镇同富社区居委会副主任

王云祥      马山县白山镇同富社区居委会治保主任

韦卫健      马山县白山镇中学社区居委会会计

周  岚(女)马山县白山镇居民(江滨西四巷)

王志峰      马山县白山镇西华社区居委会团支书

蒋宾福      马山县白山镇四达社区居委会文书

2.经营者及相关利益方(2名):

谭  磊      广西北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

    潘冬妹(女)马山县妇幼保健院财务科科长

3.专家学者(1名):

唐济飞      马山县交通运输局高级工程师

4.县人大代表(1名):

黄  健     马山县白山镇西华社区居委会书记、居民委主任

5.县政协委员(1名):

覃  迎     马山县政协委员联络办副主任

6、社会组织人员(1名)

麻连宝(女)马山县消费者协会会长

7.县人民政府、政府相关部门人员(5名):

周洁杏(女)马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韦小妹(女)马山县司法局法律事务股副股长

蓝培银      马山县白山镇人民政府财经办主任

韦志丹      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合群所副所长

蒙  广      马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大队督查中队中队长

(三)旁听人员(2名):

杨佳惠(女)马山县白山镇新兴社区居委会会计

陈智媚(女)马山县白山镇同富社区居委会团支书、公共卫生委员

(四)新闻媒体(1名):

石  森(女)马山县融媒体中心采访部副主任

社会各界如对以上听证内容、听证会参加人资格等有异议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即2026年9月16日前)向马山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提出意见建议。电子邮箱:wjjxnb027@163.com,联系人:曾小凤,联系电话:0771-6822278。

特此公告。

 

 

马山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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