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2024年7月,我县出台《马山县水稻、玉米种子生产奖补办法》(马府规〔2024〕5号)(以下称原《办法》),自奖补办法执行以来,2024、2025年共发放水稻、玉米种子生产奖补金额904.1476万元,涉及面积23913.401亩,对我县现代种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原《办法》已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为持续促进我县水稻、玉米种业高质量发展,适应新发展阶段种业发展实际需求,进一步优化政策支持体系,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马山县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工作目标
应对政策到期风险、破解产业发展难题、顺应种业升级趋势、优化财政资金配置的关键举措,将有助于马山县制种产业推向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具竞争力的新发展阶段。建议尽快启动并完成修订程序,确保新办法在2026年播种季前颁布实施。
三、文件依据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2025〕44号)
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21〕59号)
5.《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财规〔2021〕3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35号)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执行范围:在马山县区域内,承包或租种耕地开展相对连片水稻、玉米种子生产的制种经营主体,包含具备合法生产经营资质的种子企业,或与具备合法生产经营资质的种子企业通过委托生产、技术合作等方式合作制种的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业企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
有关期限: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4年7月5日印发的《马山县水稻、玉米种子生产奖补办法》(马府规〔2024〕5号)同时废止。
五、新旧政策对比
1.新增文件依据(第一条)。增加引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直接上位法依据,使办法的法律基础更加全面、准确,符合法制统一原则。
2.调整并细化奖补对象资质与要求(第二条)。明确奖补对象为“承包或租种耕地”开展生产,避免合作生产时双主体进行申报;将奖补对象修改为“具备合法生产经营资质的种子企业”,表述更加规范;将奖补对象的“合作方式”具体化为“委托生产、技术合作等方式”,使政策适用范围更清晰,便于认定和管理;增加“申请奖补时,需提交与种子企业的合作协议和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的要求,从源头核实合作真实性及主体资质。
3.删除强制性投保要求(第三条)。一是部分经营主体因保费成本、投保流程、制种技术成熟等因素不愿投保。二是强制投保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在合同协商中占据优势地位,使经营主体处于相对被动,不利于双方平等协商和合同条款的合理修订。三是奖补办法核心目标是激励生产和提升产业能力,风险保障可通过宣传引导、自愿购买农业保险等方式进行,不再作为奖补前置条件。
4.调整奖补标准(第四条)。涉及三个方面,一方面,将杂交水稻、玉米制种基地的面积分档补助,调整为“激励性面积及产量奖补”,奖补标准随种植面积及亩产的增加梯度上升,差异化补助更能激励和提升单产水平;同时将资金更多向高产高效基地倾斜,激励主体加强田间管理,提升资金效益。另一方面,将产量验收标准统一改为“平均亩产种子干重达到80千克以上(不含父本且水分≦13%)”。原办法要求“玉米亩产鲜穗达到200千克以上、水稻亩产生谷达到100千克以上”,新标准统一要求“干重”,即种子经过烘干、水分达到国家贮藏标准(水稻≤13%,玉米≤13%)后的重量,消除水分变量,使验收数据更加科学、规范。第三,提升水稻制种奖补门槛,原办法水稻制种湿谷(生谷)折干亩产约为65千克,新标准提高到80千克,更匹配水稻制种的生产成本,纠正过去因标准偏低导致的激励不足问题,倒逼技术和管理升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奖优促优”的作用;而将其提高到与玉米一致,符合我县实际产出水平,提高政策执行的效率和清晰度,便于管理与执行。
5.调整文件公示时间和复验时间(第五条)。原办法要求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新办法调整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符合最新文件要求;明确验收主体收到复验申请后需在15日内组织完成复验,也有助于加快奖补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财政资金兑现效率。
6.调整办法实施有效期。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从颁布之日起执行。此条为到期自然更新调整,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便于经营主体进行中长期生产规划,实现新旧政策有序衔接。
六、有关政策扶持、优惠或其他帮助

(一)对杂交水稻、玉米制种基地,设置激励性面积及产量奖补,按以下标准进行:
(二)对亲本繁殖或品种选育类基地,按单个基地面积实行分档补助:面积不足200亩的,按2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面积达到200亩及以上的,按3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
七、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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