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马山县人民政府网站!
发文机关: 马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效力状态: 有效
标       题: 马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山县苏博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马政办发〔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02-12 13:15:00

马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山县苏博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12 13:15   来源: 【字体:    

马政办发〔2024〕1号

马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山县苏博工业园区

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苏博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级各双管单位,县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马山县苏博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马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7日





马山县苏博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承接产业转移和向创业者提供发展平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规范苏博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管理,发挥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孵化器作用,有效缩短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是指由财政性资金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及配套的综合办公楼、食堂、宿舍楼(含公租房,下同)等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博工业园区及纳入“一区多园”(包括但不仅限于深圳-东风食品加工产业园)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的准入条件、入驻程序、租赁管理、物业管理、退出机制、有效期限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实行国家所有,马山县苏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苏博产投公司)实施具体运营,县财政部门、县苏博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苏博管委会)以及县直有关单位按职责监管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租赁标准厂房:

(一)产出强度:新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承诺从入驻之日起两年内必须上规入统。对产业具有明显带动作用或为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企业,经过申请并获得马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入规时限可延长至第三年。

(二)对县外引进或新设立的、符合马山县“十四五”工业发展规划的、依法在马山县办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手续,并报县苏博管委会备案的独立法人工业企业。

(三)依法经营、财务管理规范。

(四)符合相关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环保标准。

(五)服从统一管理,遵守工业园区各项管理规定,履行合同权利及义务,相关手续齐全、规范,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接受退出机制。

第六条 持有标准厂房租赁协议的企业可以申请租赁综合办公楼、食堂、宿舍楼。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七条 拟入驻标准厂房企业需向县投资促进中心和县苏博管委会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厂房需求面积、用电负荷及用水量等信息。由县投资促进中心负责组织考察论证审定后,与县人民政府或县苏博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正式确定为落户企业。落户企业同时与县苏博产投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第八条 企业入驻凭投资协议、租赁协议等与县苏博产投公司办理标准厂房、综合办公楼、食堂、宿舍楼等租赁移交手续。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九条 租赁面积。标准厂房可以整栋租赁,也可以分层租赁,原则上一层起租;综合办公楼、食堂、宿舍楼租赁面积根据企业的需求确定。

第十条 租赁期限。标准厂房租赁协议期限一般为3年。3年租赁期满后,由县苏博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入驻企业进行评估,达到协议约定经济指标的可以续签。综合办公楼、食堂、宿舍楼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与标准厂房租赁期限一致。

第十一条租金标准。租金按季度缴纳,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算,按以下标准收取租金:

(一)一般标准厂房(单层占地面积≤3000,第一层高度≤6m,二层及以上高度4.2m):第一层10元/·月,二层8元/·月,三~四层6元/·月,五~六层5元/·月。

(二)高标准厂房(单层占地面积>3000,第一层高度>6m,二层及以上层高高度>4.2m):第一层15元/·月,二层12元/·月,三~四层10元/·月,五~六层8元/·月。

(三)综合办公楼:12元/·月。

(四)食堂:12元/·月。

(五)宿舍楼(按套内面积计费):有电梯的按3元/·月收取,无电梯的按2元/·月收取。

第十二条 企业符合租赁标准厂房补助政策的,按先缴后补的方式予以兑现。

第十三条 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至项目建设周期给予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装修试产免租期;免租期满后,按本办法标准缴纳租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租金由县苏博产投公司负责收取,纳入县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

第五章  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装修改造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前,需向县苏博管委会和县苏博产投公司报送装修改造方案,取得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维护。

(一)标准厂房、办公楼、食堂、宿舍楼内部设施(含水、电、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楼道、排污排水管道等)的保洁、养护和维修,由企业负责。标准厂房、办公楼、食堂、宿舍楼的公共楼道、公共卫生间、电梯等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保洁。

(二)标准厂房区域内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绿化、公告栏等)的保洁、养护和维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三)标准厂房、办公楼、食堂、宿舍楼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结构性故障的,企业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未及时通知并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或经核实认定是企业行为造成的,由企业承担维修及赔偿责任;使用期间造成厂房和室内设施损坏的,由企业负责。

(四)入驻标准厂房企业的供水、供电、供气等事宜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入驻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如有,则由县苏博产投公司责令限期整改,拒绝整改的,由县苏博产投公司依法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

(一)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标准厂房用途。

(二)企业不得擅自占用园区公用道路、绿地,不得搭建违章建筑。

(三)企业不得自行设置娱乐场所、生活区等。

(四)企业和个人不得在园区内饲养禽畜。

(五)企业不得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

(六)法律、法规、公约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八条 租赁合同终止或到期后,标准厂房内企业出资增添的设施、装饰如需拆除,须与县苏博产投公司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拆除后企业须将厂房恢复原状。不论租赁协议是否提前解除、终止或到期终止,县苏博管委会和县苏博产投公司均不承担租赁企业在租赁期限内进行装饰装修、增添设备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物业费收费标准。

(一)标准厂房:0.50 元/·月;6层及以下宿舍楼等:0.60元/·月;办公楼、食堂、6层以上公寓楼等:0.80元/·月。

(二)装修生产垃圾清运费,是指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物业公司或第三方清运装修房屋建筑生产垃圾所收取的费用。

(三)电梯运行费(维保费、年检费、保险费等)按租赁面积0.10 元/·月收取。电梯用电根据实际发生额度按户分摊。

(四)消防维保费(按使用厂房面积):0.05元/·月。

(五)住宅二次供水加压费,是指物业公司为二次加压供水设备运行维护、清洗、水质监测及能耗等提供服务,根据实际发生用电额度按户分摊。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县苏博产投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的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所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一)签约后超过1个月不启动项目建设、超过3个月不进行设备安装或超过约定投产时间6个月不投产的。

(二)厂房闲置或停产超过6个月的。

(三)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超过3个月的。

(四)三年内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低于1500元/、三年内年均产值低于2000元/

(五)企业入驻两年内没有上规入统的或经批准延期后在限定时间内仍没有上规入统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标准厂房用途、结构或将厂房转租、分租、转借、抵押、处置、与他人调剂使用的。

(七)利用标准厂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其他符合退出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等均以发票、支付凭证或由县苏博产投公司、租赁企业双方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为准。涉税、涉费支出由企业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租赁协议(合同)的,协议(合同)有效期内按原有协议(合同) 约定执行。原租赁协议(合同)期满继续租赁的,按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终止。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可在县苏博产投公司与租赁企业签订的标准厂房租赁协议(合同)中约定,但不得与本办法规定互为抵触。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苏博管委会负责解释。


主办:广西马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举报邮件:nnhxxxb@163.com中央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E-mail: ma053@163.com电话: (0771)6822053邮编: 530600传真: (0771)6821558

桂公网安备 45012402000023号桂ICP备2020008605号-2政府网站标识码:450124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