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政发〔2026〕4号
百龙滩镇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印发《百龙滩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各中小学校:
现将修订后的《百龙滩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百龙滩镇人民政府
2026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百龙滩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我镇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桂政办函〔2013〕47号)、《南宁市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府发〔2006〕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具体实际情况,修订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百龙滩镇内,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四、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应急联动和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防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单位和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镇人民政府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五、险情和灾情等级划分
(一)险情等级
1.特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中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4.小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二)灾情等级
1.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含)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六、应急指挥体系构成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构成
指挥长: 黄方熙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提名人选
副指挥长:潘柳青 镇人大主席提名人选
黄 毅 镇党委政法委员、副镇长提名人选
韦云武 镇党委统战委员、副镇长提名人选
成 员: 陆桂植 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提名人选
农丽娜 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韦卫安 镇党委组织委员
韦 杏 镇党委宣传委员、副镇长提名人选
韦俊行 副镇长提名人选
韦 渊 百龙滩派出所所长
潘雨灵 镇党政办主任、镇团委书记
蓝艳菊 镇财政经济办主任
陆 琳 镇平安法治办主任
韦谭银 镇党建工作办专职副主任、妇联主席
陆 地 镇社会事务办主任
黄雅熙 镇乡村建设综合保障中心主任
覃 莹 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苏覃升 镇综合执法队负责人
罗向谷 镇便民服务中心负责人
黄玉福 镇卫生院院长
各村(社区)党支书
各中小学校校长
(二)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有关部门参加抢险救灾;对外发布地质灾害信息;检查、指导各部门、村(社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与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有关的重要事项。
镇乡村建设综合保障中心:(1)负责对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协调指导、监督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对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和应急治理;划定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和易发区;指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体系;按速报制度要求向百龙滩镇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汇报工作情况;依法查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负责组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组织专家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2)负责做好居民点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经评估认为该区域不适合进行拟建建设项目的,不得批准进行建设。
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对水利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并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做好汛期水利设施的地质灾害防治,确保水利设施安全度汛。负责在水利设施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进行建设;对水利设施建设工程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水利设施建设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负责组织、协调和调配农用救灾物资,协助、指导灾区农业的救灾复产。
镇党政办、便民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救灾区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核定和报告灾情。
镇财政经济办: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和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
各中、小学校:对校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排查和巡查,并在专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监测和治理,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在抢险救灾中组织师生疏散转移。在各类教育设施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
镇党建办: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工作和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
百龙滩派出所、镇平安法治办、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参与抢险救灾,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灾区道路交通的疏导工作。
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
七、监测预警体系
(一)监测预警体系
针对本辖区的地质灾害分布特点、易发程度,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加强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建设并发挥本级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的骨干和枢纽作用,同时要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建立由镇党政办、村(社区)等为一体的,按行政领导负责制指定专门负责人、联络人,确定联络报告方式,以及由危险区范围的单位、村(社区)作为监测信息报告员而形成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
在各村(社区)分别设置接警办公室,并在当地年度防治方案、隐患点的“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及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警示牌上公布接警电话。
(二)监测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镇乡村建设综合保障中心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镇乡村建设综合保障中心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对选定的避险点和撤离路线要进行安全性评估,确保紧急避险万无一失。
3.发放《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需对危险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住户及时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告知有关灾害的基本情况、监测预报方法、应急避险的撤离路线和安置地,以及防灾责任人、监测人的汇报联系方式,并按要求做好防灾各项准备工作。
八、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一)地质灾害灾情与险情速报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和影响范围及采取措施、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要增加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镇乡村建设综合保障中心接到当地出现地质灾害报告并核实后,应在2小时内速报镇人民政府,同时报县应急局、自然资源局。
(二)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按速报制度上报地质灾害发生情况。
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指挥部具体指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应急防治工作。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按速报制度上报地质灾害发生情况。
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应急防治工作。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按速报制度上报地质灾害发生情况。
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民政、市水利、市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按速报制度上报地质灾害发生情况。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三)应急处置重点
1.抢险救人
立即组织基层救援队伍和广大群众、工程施工队伍等社会力量,开展自救和应急抢险救援。按速报制度上报地质灾害发生情况。
2.安置群众
尽快将受灾害威胁、无家可归的群众转移出来,按照“安全、就地、就近、分散”安置的方针,实施过渡避难安置,通过帐篷、板房特别是支持群众自搭自建简易过渡住房,解决灾民的过渡安置问题。调集生活物资、卫生队伍,确保转移安置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住处、有衣被、有病能医治。
3.抢通保通
对受损公路和通信、供电、供水设施,各专业部门安排专业工程队伍,积极抢修抢通生命线,为保障抢险救援、灾民转移安置和灾区基本秩序提供基础条件。
4.卫生防疫
坚持专群结合、进村入户、不留死角、彻底防疫,发动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及时清理废墟和积存物,安排畜牧兽医部门做好死亡禽畜无害化处理,广泛组织乡村医生和抽调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力量开展“消杀灭”等卫生防疫工作,实现防疫全覆盖,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5.防治次生灾害
坚持主动、及早、安全处理,防范和治理各类次生灾害,同步治理可能造成的堰塞湖、病险水库,及时排查地质灾害隐患,避免次生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维护灾区稳定
增加灾区警力,在建立抢险救援现场特别管制区的同时,全面做好交通管制和疏导,加强周边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积极解决受灾群众利益诉求,帮助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以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救灾物资资金发放等问题,确保灾区社会安定,不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四)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同时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九、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结合我镇财政情况和事发地实际情况,镇政府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预留应急资金,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专项资金补助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出勤专家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监测人员,需上级支援的向县人民政府发出请求。
(二)应急措施保障
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因救灾、应急治理需要,临时调用单位或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三)通讯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四)宣传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和培训工作。
(五)预案演练
为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抢险救灾应急队伍,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每年定期、不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综合实战演练,演练计划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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