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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马山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09 18:30   来源: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苏博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桂政发〔202518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南宁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南府发〔202516要求,切实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

全面摸清新时代我县三农家底,客观反映三农发展新形势、新特征,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提供科学决策依据,为持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深化农业农村现代化改革、建设农业强县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撑。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我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内容。主要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二)普查时间。标准时点为20261231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分为四个阶段:

1.准备阶段2025年至2026主要是组建普查机构,确定普查实施方案,收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数据,做好前期分析,开展普查试点,落实普查经费和物资,开展普查宣传动员,选聘与培训普查人员,开展遥感测量,进行普查区划分、清查摸底等,为普查登记做好各项准备。

2.现场登记阶段20271月至5主要是开展普查登记、数据上报、比对复查等工作。

3.数据处理及发布阶段20276月至12主要是组织事后质量抽查、审核汇总并发布普查主要数据等。

4.资料开发应用阶段2028年至2029主要是编辑出版普查资料、开展分析研究、进行普查总结等。

四、普查组织实施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涉及范围广、调查对象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县人民政府成立马山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县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不作为县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普查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充分发挥县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其中,县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马山调查队负责普查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马山调查队、县委宣传部、县文广体旅局、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和协调;涉及遥感测量方面的事项,由国家统计局马山调查队负责和协调;涉及乡村振兴、农业生产等方面的事项,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林业生产经营方面的事项,由县林业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农业类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方面的事项,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耕地信息等方面的事项,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水利基础设施信息等方面的事项,由县水利局负责和协调。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掌握农村住户、户籍人口底数等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三)落实普查保障。县统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自治区、南宁市的部署和要求,统筹现行经费渠道,根据普查工作需要,结合本地普查对象规模、普查员数量以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的实际情况,确定本次普查经费总量。县财政局将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特别是要确保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经费落实到位,保证两员队伍的稳定。各级普查机构要本着厉行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从严管理普查经费,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全县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和我县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设计本级普查工作方案和制定各项工作实施细则,建立普查各环节的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职责,认真做好农业普查各个阶段工作,形成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普查工作格局。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依规普查。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人员要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对象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或者迟报、拒报普查资料。普查工作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严守数据质量防线。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加强普查指导培训,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各环节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工作责任制,扎实做好普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强化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

(三)创新普查方法模式。加强现代化调查手段的应用,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准确测量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查清设施农业状况。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移动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促进普查手段数字赋能。采取全面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提高普查工作质效,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广泛应用行政记录,推动普查数据共治共享。

(四)营造积极宣传氛围。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作用,广泛深入宣传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开发普查成果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注重普查资料开发,充分应用丰富的普查成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做好普查报告、专题分析、课题研究等工作,更加有效发挥普查成果在党委政府实现科学决策的基础性、综合性作用,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附件:马山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马山县人民政府

202512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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