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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离婚登记条件

发布时间:2018-03-07 10:49   来源:马山县民政局 【字体: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已有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双方签字”栏必须在婚姻登记员监誓下签名并按指纹);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必须提供本人有效合法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记载本人信息要一致,因故不能提供长期有效身份的可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记载应与本人婚姻状况相符,注为已婚或者空白,户口簿前页与本人信息页的承办人要签章和盖派出所的户籍专用章)

(八)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九)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要书面声明遗失,可凭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如两本结婚证遗失,当事人要书面声明同时要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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