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婚姻登记证(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损毁,当事人可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或者原办理机关及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婚姻登记机关;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凭旧证或者原登记机关登记档案证明),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必须提供本人有效合法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记载本人信息要一致,因故不能提供长期有效身份的可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户口簿前页与本人信息页的承办人要签章和盖派出所的户籍专用章。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五)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的,有档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要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要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六)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找不到的,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方能补领,即(户口簿上注为夫妻关系、当事人书面说明、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会出具证明,承办机关出具证明,有两个人以上作旁证、如已生育子女的要有子女书面证明)。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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