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政策依据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南人社规〔2018〕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8号)等文件。
二、问:符合哪些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才能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答: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应当符合以下4个条件:
1、土地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征收;
2、征地时持有被征收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3、被征地时已年满16周岁;
4、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三、问:宅基地被政府依法征收,被征地农民是否可以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答:不可以。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被征用土地,是指征地时被征地农民或农户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宅基地不属于农用地,因此不可以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四、问: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参加哪些基本养老保险?
答:按照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五、问:征地前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后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如何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答:征地前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后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先从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中列支,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补贴使用完后,由个人全额负担,继续按规定履行个人缴费义务。被征地农民达到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或者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养老保险补贴用于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仍有剩余的,将其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余额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
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补贴余额不另行折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其尚未纳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六、问:征地前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后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如何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答:征地前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征地后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从申报办理参保登记之月起,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采取一次性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先从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中列支,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补贴使用完后,由个人全额负担,继续按规定履行个人缴费义务。被征地农民达到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养老保险补贴用于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仍有剩余的,将其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余额一次性发放给其本人。
七、问:在征地项目获批后被征地补贴到位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如何享受被征地补贴?
答:征地项目获批后被征地补贴到位前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后个人缴费部分以报账方式享受补贴,可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单或个人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向征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养老保险补贴,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使用完后,养老保险费由个人全额负担。
八、问:征地前被征地农民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已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应如何享受因征地产生的养老保险补贴?
答:征地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由个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养老保险补贴可以一次性直接发放给本人。
九、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每次征地每户人均最低补贴标准为:征地基准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亩数。使用的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自治区统计部门正式发布的数据为准。
十、问:用于测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的基准日如何确定?
答:2022年1月1日起新征土地项目,将地方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同一征地项目以首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为准)确定为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基准日。对2016—2021年期间已获得用地批复但至今尚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征地项目,以用地批复日作为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基准日,按规定落实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对2016—2021年期间已实际征收但至今尚未获得用地批复的征地项目,在充分评估社会风险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征地项目首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作为基准日,逐步落实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