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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工伤保险伴你行”主题宣传马山县工伤保险政策业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2-08-04 16:20   来源:马山县社保中心 【字体: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集中用人单位缴费建立基金,对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或其遗属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补偿包括医疗、康复、保障基本生活费用。

一、参保范围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无法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按建筑施工项目参保。

二、缴费基数及比例

缴费基数每年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工资收入统计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项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技能工资、加班工资、各项津贴、补贴和奖金等)确定为缴费基数。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计缴,超过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计缴。

工伤保险费率执行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2022年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费率分八档:即0.2%、0.4%、0.7%、0.9%、1.1%、1.3%、1.6%、1.9%费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由参保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建筑项目参保按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总造价的1.3‰缴费(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新开工项目减半征收)。

三、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由所在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程序后,可享受以下相应工伤待遇。

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现行每人25元/天)、异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等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1)办理方式:现场办理;广西数智人社APP

2)所需材料:

▲《工伤保险医疗(康复)待遇申报表》,原件1份;

▲申报门诊医疗费用的,提供:①门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1份(发票原件丢失的,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的发票存根1份,并签署《承诺书》);

②与发票日期对应的门诊病历1份;

③与发票对应的门诊费用清单,原件1份;

④门诊检查报告单,原件1份。

▲申报住院医疗费用的,提供

①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1份(发票原件丢失的,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的发票存根1份,并签署《承诺书》);

②与发票对应的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原件1份;

③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1份。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涉及第三方责任的,提供民事赔偿调解书;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验原件。

▲已做劳动能力鉴定的,请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费发票,原件1份。

(3)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二)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三)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未保留劳动关系的,在工伤保险基金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2年为94.82万元)。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五)用人单位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注销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的费用,按上年度实际支出的1.3倍计算,一次性划拨10年的费用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和发放。

工伤保险业务现场办理地址、咨询电话:

1.马山县白山镇威马大道20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楼1楼受理窗。

电话:0771-6818950(工伤待遇)

2.马山县白山镇威马大道20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楼3楼社保股

电话:0771-6802008(工伤认定)


主办:广西马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举报邮件:nnhxxxb@163.com

E-mail: ma053@163.com电话: (0771)6822053邮编: 530600传真: (0771)682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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