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幼儿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和园址:
(一)幼儿园名称:马山县周鹿镇中心幼儿园。
(二)幼儿园园址:马山县周鹿镇周鹿街车站路86号,邮政编码:530603。
第三条 幼儿园性质:幼儿园属全日制公办学校,由南宁市马山县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由马山县教育局主管。
第四条 办园宗旨:遵照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师幼发展为根本,以队伍建设为核心,以高效管理为手段,以“一切为了孩子,为了一切孩子,为了孩子一切”、服务家长、服务社会为宗旨,为幼儿一生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园训:以人为本、用爱养育、用心教育。
教风:游戏化、生活化、个性化、综合化。
学风:自信、快乐、创新、成功。
园风:爱心、和谐、团结、向上。
幼儿园的园徽:标志采用蓝色、绿色、桔黄色和白色,用“中心幼”三字的拼音首位字母“zxy”构成,犹如一个在海上冲浪、在舞台旋转、在天空翱翔的运动员,喻意我园幼教事业的充满活力,生机勃勃。
第五条 办园目标: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新教材。努力建设办学理念新、师资水平高、教育管理好、保教质量高的学园、乐园、环境亮丽的幼儿园。
第六条 培养目标: 培养好奇、好学、勇于探索、敢于表达、关爱同伴、有良好习惯、身心健康和谐发展的幼儿。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幼儿园在马山县教育局,周鹿镇党委、政府、周鹿镇中心学校的管理下,设有大、中、小3个年龄班段,学制为三年。
第八条 幼儿园按上级批复编制以及幼儿园管理的需要设置园长、副园长、保教主任,后勤主任,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设置有教代会、家委员会等职能部门。
第九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任免。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由园长聘任,在园长的领导下,负责幼儿园相应的保育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按照所承担的职责对园长负责。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依法治园,全面负责幼儿园的行政工作,园长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聘任、调配教职工,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四)负责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组织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学习、进修、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九)其他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十条 园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大事项有决策权。
(二)人事权:园长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有权对中层干部进行任免;根据幼儿园实际,有权对教职工合理分工与管理。
(三)奖惩权:园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教职工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政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用好幼儿园资金财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园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校,组织开展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关心教师生活,努力改善教师工作及生活条件。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教师的师德修养和业务技能,把教师培养成为骨干教师、领域带头人的教师队伍。
(六)不断加强校园、园舍建设,提高现代化教育技术装备和应用水平,改善教育和教学设备设施。
(七)强化法制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师幼的人身安全。
(八)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检查。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第十二条 分管业务副园长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落实全园的保教工作计划。指导班级的负责人制定班级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完成计划和总结。
(二)组织、指导园内的教研活动和日常保教工作,负责各种文体活动的安排。
(三)负责审查各科计划和逐日计划,指导教师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
(四)负责调配教师、保育员的工作,并对她们进行指导、检查、评估、考勤、考核。
(五)负责校园文化建设,定期举办作品展览或汇报演出,组织参加各类比赛活动。
(六)组织每半月一次的业务学习,负责收集传递文化、教育的新信息,组织交流学习。
(七)负责安排好教师的业务进修,做好招生编班工作。
(八)配合园长召开家长委员会,利用板报、家园联系栏、家访等方式向家长宣传我园工作及科学育儿知识、方法。
(九)安排好幼儿的假期活动,完成园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分管后勤副园长的职责:
(一)建立财务制度,做好预算和决算,合理开支,手续齐全、账目清楚,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
(二)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幼儿收取费用。
(三)为保育教育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负责幼儿园各种教学设备设施和办公用品采购供应工作,及时做好教科书和教材的征订工作,负责免费循环使用教科书的登记与管理。
(四)加强园舍、设备及经费管理,做到开源节流、增收节支,监督检查师生使用物品和爱护公物情况,建立公物登记档案。
(五)定期对园舍进行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同时做好水、电及所有教育教学设备、设施的检查维修工作。
(六)搞好校园环境建设,制定发展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七)加强对师幼食堂的管理,确保饮食安全。
(八)加强值班值宿工作。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九)负责指导教玩具、资料、档案等管理人员的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检查反馈。每学年组织有关人员整理、装订幼儿园档案,组织做好年终各类报表的填写工作。完成园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园务委员,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副园长、保教、卫生保健、财会等方面工作人员的代表以及幼儿家长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 幼儿园的党组织是幼儿园的政治核心,幼儿园党组织方面的工作归属于周鹿中心小学党支部管理;幼儿园的工会归属于周鹿镇中心学校工会管理。
第十六条 幼儿园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幼儿园发展规划、幼儿园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并对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奖惩办法和工资实施方案。
(三)制定修改幼儿园章程,报县教育局核准。
(四)评议监督幼儿园行政领导干部工作,并提出表扬、批评、奖惩建议。
(五)讨论并向园长送交教职工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时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向幼儿园管理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七条 家长委员会在园长指导下工作,家长委员会职责:
(一)参与监督幼儿园的管理和有关决策,收集家长对幼儿园管理及事关幼儿切身利益的事项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及时给予反馈。
(二)协助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交流,协调幼儿园与家庭、教师与家长之间的关系,促进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有机结合。
(三)发挥家长的专业和资源优势,支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为幼儿园教育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号召社会对幼儿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积极配合幼儿园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
(四)发现或知道幼儿在园外的不良或高尚行为,要及时告知幼儿园,以便随时予以教育和表扬。
(五)积极学习和宣传教育法律法规,具备幼儿健康成长方面的法律常识,争做知法、守法、护法的好家长。
(六)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家长委员会工作会议,家长接通知后自行安排好本单位工作,准时到会。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按照相关规定招收年满3-6周岁幼儿健康体检入园。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凭有关材料接受入学取得幼儿园学籍,建立学籍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每班设一名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并与家长配合,对幼儿进行全面教育。
第二十条 严格管理学籍,幼儿转学要及时办理相关转学手续,做到数字准确,底数清楚,发现问题 及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第二十一条 学年末(期末),对幼儿的评价要从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因病无法继续来园,凭有效证明(县医院)准其休学。休学超过三个月者,复学时根据幼儿实际,重新体检方可入园编入相应年龄班就读。
第二十三条 入园幼儿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积极防止幼儿非正常不来园。发现幼儿非正常不来园,班主任应立即报告幼儿园,协同幼儿园做好幼儿来园工作。
第四章 保育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坚持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育教学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 面向全体幼儿,因人施教,坚持积极鼓励、启发引导的正面教育,激发学习兴趣,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生活习惯。
第二十八条 坚持开展教研活动制度和听课制度,幼儿园每学期每个领域至少要开展1-2次的教研活动。领导干部要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 每学期幼儿园根据县教育局制定的工作意见,安排本园保育教育工作,不得随意停课,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幼儿活动一日常规,制定教育教学计划,根据幼儿年龄特征和季节特点安排和组织各种活动。在正常情况下,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包括户外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
第三十一条 综合组织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领域的教育内容,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教育活动的过程应注重支持幼儿的主动探索、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不应片面追求活动结果。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采取多种方式,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与小学相互衔接。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严禁使用小学教材和不规范用书,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
第三十三条 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每学期的期中和期末幼儿综合素质发展情况的评价。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将游戏作为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因地制宜创设游戏条件,提供丰富、适宜的游戏材料,保证充足的游戏时间,开展多种游戏。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指导游戏,鼓励和支持幼儿根据自身兴趣、需要和经验水平,自主选择游戏内容、游戏材料和伙伴,使幼儿在游戏过程中获得积极的情绪情感,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将环境作为重要的教育资源,合理利用室内外环境,创设开放的、多样的区域活动空间,提供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丰富的玩具、操作材料和幼儿读物,支持幼儿自主选择和主动学习,激发幼儿学习的兴趣与探究的愿望。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以班级为保育教育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组织者、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领域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五章 财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归幼儿园专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能改变其用途。幼儿园要建立健全管理使用制度,提高使用完好率。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的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要认真制定并执行幼儿园财务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实行收费许可,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幼儿收取费用。
第四十条 幼儿园的设备、物资统一立账目,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及时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四十一条 任何人损坏幼儿园财物都要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代会审议,接受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卫生及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幼儿园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幼儿园卫生工作制度,定期安排幼儿体检。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的环境、校舍、功能室、设备等都要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活动安排要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
第四十五条 不断改善幼儿园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幼儿园要定期举行卫生常识讲座,做好各种传染病、多发病和食物中毒的预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定好学期安全工作计划,定期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建立护校领导带班制度,按上级要求安排好护校人员,做好护校安全工作。做好校园巡查、楼梯守护、安全问询工作,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七章 教师、职工管理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聘用的教师必须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幼儿园保育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
(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
(三)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四)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充分发挥幼儿园教育的主导作用,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任务。促进幼儿生动活泼,主动健康地发展。
(五)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学习新理论,接受新信息,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水平。
(六)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接受园长的指导和检查。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出勤情况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给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职、晋职晋级等的依据。
第五十条 对保育教育工作中业绩突出,管理积分名列前茅者;辅导幼儿参加各种竞赛成绩优异者;为幼儿园提出合理化建议成效显著者;为幼儿园争得荣誉,赢得声誉者,幼儿园给予奖励或评优优先。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工作不讲究方法,违反教育原则和有关法规,不遵守幼儿园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
(二)故意不完成幼儿园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给幼儿园造成损失者。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幼儿,体罚幼儿,影响恶劣者。
(四)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者。
(五)有故意损害幼儿园声誉的其它行为者。
第八章 幼儿管理
第五十二条 幼儿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对为幼儿园做出重大贡献的幼儿园,给予表彰与奖励。对违反《幼儿日常行为规范》和幼儿园规章制度的幼儿予以教育、批评。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为在园残疾儿童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指导。幼儿园对符合入园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通过“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生资助项目”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十五条 幼儿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对幼儿园或教师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二)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参加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第五十六条 幼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养成良好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积极参加幼儿园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爱护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四)积极参与幼儿园,社会各项公益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依法制定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马山县教育局批准。
第六十条 无论是组织或者个人触犯了幼儿园本章程,依照幼儿园章程制定的规定和相应的制度进行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的,依据相关条例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教育局批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属向马山县周鹿镇中心幼儿园园务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马山县周鹿镇中心幼儿园
2018 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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