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将2022年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手中,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困难,根据上级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 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韦才煌 县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唐景 县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组员:农巧仕 县学生资助服务中心主任
陆世权 县教育局基建计财股股长
李诗殿 县教育局纪检室主任
蒙利荣 县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干部
领导小组负责制订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负责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资金来源
2021年上级下达我县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共2209.69万元,2021年我县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使用该项目金额2022.1741万元,目前该项目结余资金187.5159万元(桂财教〔2021〕48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城乡义务教育中央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桂财教〔2021〕1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城乡义务教育自治区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桂财教〔2021〕152号)精神,2021年12月上级提前下达我县2022年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969.4万元(中央资金510.21万元、自治区资金459.19万元)。目前,该项目可使用资金共1156.9159万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20号)精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自治区和贫困县按5:4.5:0.5的比例安排,我县2022年预计安排财政配套资金102.5万元, 2022年全县预计发放补助资金2050万元。
三、指标分配办法及资助标准
(一)指标分配:以2022年春季、秋季学期各学校脱贫户家庭学生、监测户家庭学生(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非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市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殊教育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以下简称非建档立卡九类学生)及寄宿生人数为依据,全县总体按在校寄宿生人数的60%的比例下达,确保脱贫户家庭学生、监测户家庭学生及非建档立卡九类学生全部享受资助。
(二)补助标准:1.脱贫户家庭学生、监测户家庭学生及非建档立卡九类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小学500元/生·学期,初中625元/生·学期; 2.脱贫户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及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非寄宿生:小学250元/生·学期,初中312.5元/生·学期。
四、资金发放渠道
县财政将资金拨到各中学、中心学校,中学、中心学校再将资助金直接拨到学生账户上(极个别学生因特殊情况办不了银行账户的,可拨到学生家长账户上,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申请阶段: 2022年3月中旬至4月上旬、9月中旬至10月上旬,学校宣传相关政策,组织、动员学生申请。
(二)学校审核阶段:4月中旬、10月中旬,学校审核、公示、确定资助人员名单。
(三)拨款、发放阶段:4月下旬、11月上旬,县财政将补助金下拨到学校,学校将补助金打到学生账户上。
(四)查缺补漏阶段:5月上旬、12月上旬对脱贫户家庭学生、监测户家庭学生及非建档立卡九类学生受助情况进行查缺补漏,对遴选资助对象时遗漏的脱贫户家庭学生、监测户家庭学生及非建档立卡九类学生进行申请、公示,补发寄宿生生活补助费。
(五)督促检查阶段:3月底到4月中旬对2021年春季学期全县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县教育局派检查组到学校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收集、归档材料阶段:6月中旬对春季学期资助材料进行收集归档;11月15日至12月10日,各学校收集秋季学期资助档案材料。6月底和12月底县教育局组织各学校集中交叉互检互查。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城乡义务教育中央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桂财教〔2021〕141号)
2.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城乡义务教育自治区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桂财教〔2021〕152号)
3.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教〔2021〕48号)
马山县教育局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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